辯護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