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離婚訴訟的管轄是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確定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它還受壹般區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戶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療的地方除外。被告戶籍遷出後未定居且有經常居住地的,由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未滿1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