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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不滿17歲,羈押在連雲港檢察院。我怎麽聯系他?

16周歲以上,涉嫌犯罪的,公安局立案後可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聯系不上,可以聘請律師會見。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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