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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壹方的刑事拘留期限為七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時間可延長至37日。
2.是否會被判刑,要看指控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是否充分:指控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才會被判刑;如果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法院會以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