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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利益沖突規則的主要內容

中國律師利益沖突規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律師利益沖突規則由兩部分組成,壹是利益沖突規則的本體,二是利益沖突規則的例外或豁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壹條。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第四十壹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不滿三個月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沒有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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