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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審查批準逮捕是否應該通知辯護律師?

法律主觀性:

辯護律師不會被告知審查和逮捕。但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應當通知律師。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機關。檢察院公訴部門受理案件後,會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但通常不會主動告知律師。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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