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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實踐要求電子證據以什麽形式向法院出示?

法律主觀性:

1.電子證據應以公證書或鑒定書(含刻錄光盤)的形式提交法院。電子證據的舉證和質證法庭上展示的電子證據有多種形式。根據設備條件的不同,同壹種證據的展示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對出示證據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2.在展示電子證據時,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原始數據的展示原則。原則上要求在原始電子證據被收集、固定後,展示其內容。在顯示無法辨認或者難以辨認的數據信息時,應當補充可辨認的衍生證據或者其他證據。第二,必要性許可原則。對於特殊的證明方法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輔助審判,應當給予必要的許可。第三,充分質證原則。壹方面,如果辯方對檢方展示的電子證據有疑問,應當充分聽取辯方對電子證據的疑問,有針對性地向法庭說明;另壹方面,對於辯護律師出示的、經有關機關許可由其收集、固定的電子證據,應當就方法、程序、是否經過鑒定等進行詳細質證。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錄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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