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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不報犯罪嫌疑人信息規定了什麽處罰?

不舉報不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藏身之處或者財物而為其提供幫助,或者作偽證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懸賞通告中“藏匿、窩藏犯罪嫌疑人或者幫助其脫逃”的情形,但顯然,窩藏、包庇罪不包括不報的情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被通緝的人、越獄逃跑的人、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移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可見,這壹規定是賦予公民犯罪的權利,而不是規定公民有這壹義務。

3.對違法行為和明知不報罪有法律規定,但僅限於拒絕提供間諜活動證據的範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壹條,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明知是間諜行為而拒絕提供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明知不報不是犯罪,依法不能處罰。這只是公民道德的問題。關於義務,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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