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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中強制辯護的概念、適用的法律情形及拒絕辯護的處理

指定辯護是指在壹定條件下,由法院指定被告人為其提供辯護,而不委托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

2.他在審判時未滿18歲;

3.可能被判死刑的人。

無論被告人自行委托還是司法機關指定,壹旦成為被告人的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其辯護或代理。這是我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規範的明確規定。所謂正當理由,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等。,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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