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這裏的“公司”、“刑事案件辯訴審查——職務侵占罪”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有壹定註冊資本和壹定從業人員的商店、工廠、飯店、旅店、各種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非國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私營事業單位和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已經由公司、企業等單位占有、管理的財產,也包括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擁有的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東西,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