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2014年四川招錄警察政審規定
(三)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道德敗壞,有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5、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6、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7、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8、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人民警察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