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壹個合夥人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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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只能起訴原鴻泰律師事務所的這三位合夥人,新成立的律師事務所與本案無關;只有在實施過程中,他們需要在新的律師事務所中強制執行他們的股份,這才可能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