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壹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盡管此司法解釋是針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作出的規定,但對於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及案件的執行中發現類似問題的,也應參照此司法解釋進行處理。
追究巳承擔民事責任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不違背壹事不再理原則。壹事不再理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同壹種類或性質的法律責任,即對於同壹事實不能作二次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在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交叉案件中,民事判決僅確定了被告人的民事責任,並不影響再行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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