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五條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權利,在押人員與其他人的通信不受檢查或者扣押。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十壹條看守所羈押被羈押人時,應當對被羈押人攜帶的人身和物品進行檢查。在押人員的非生活用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統壹保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扣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女性在押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