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標準的通知
第十七條因律師過錯致使委托合同無法履行,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律師過錯責任,退還已收取或者預收的全部或者部分律師服務費。委托人要求解除委托關系,且無律師過錯或者因委托人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事務所要求解除合同,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費用未預付或者不符合律師實際工作量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按照委托合同收取。
辦案中,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終止委托關系的,退款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