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托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變更監護關系的請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的,應當分別審理。
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無權撤銷另壹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有犯罪行為、虐待子女或者對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撤銷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監護人侵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被代理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配偶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將孩子交給他人收養。收養對子女健康成長無害,並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視為收養關系成立;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首先,現有監護人不能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是變更兒童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訴訟變更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爺爺奶奶等。,而且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關系密切的親屬或組織;最後,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了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