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自治區所轄的縣(旗),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學歷放寬至法學大專學歷。取得法學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法學學士以上學位;或取得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大專班14法律課程資格證書;或在1996年底前在政法或其他部門或社會團體從事法律工作並取得司法部認可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認可的成人高等法學專業證書。
根據《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