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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為約定解除,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謹慎對待解除原因,不要將壹般違約行為界定為解除原因,更不用說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為解除原因。雙方約定終止事由,既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又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對方在違約情況下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即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為防止損失擴大,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壹種自救措施。因此,首先,合同解除壹般只適用於單方面違約的情況,而在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就比較復雜了,要看哪壹方違約是根本,解除權的行使要看具體情況;其次,從自我保護的意義上來說,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是要判斷這種違約是否屬於根本違約,如果不采取解除措施是否可能對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正當目的;最後,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合同的解除意味著交易的失敗,只要違反合同就解除合同,會給市場交易帶來沈重的交易成本,給市場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