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親自走訪,自行聯系公安、檢察院、法院承辦人,了解案件進展。
3 .電話咨詢,通過接案機關報案時留下的聯系電話。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收據。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人的壹種證明,表示已經接受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