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代為投案,只要體現妳的主動、自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認定為自首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自首。這是因為:首先,自首有多種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中有明確規定,如自首、代為自首、電報自首等。可見,我國法律在自首的對象、時間、方式等方面並不拘泥於某種形式,而是把握了自首行為所體現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不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中還增加了其他情形。比如,他到案後雖未表明身份,但主動報案,接受調查時不回避責任;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處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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