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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刑拘三天出來。

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采取了刑事拘留,以便於調查。超期羈押,刑事拘留最長37天,在此期間妳可能被逮捕或保釋。取保候審、交納保證金或提出擔保人後,該人可以回家,但不能出城等待法院審理。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肯定會留下犯罪記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前科。因為行政拘留實際上是對已經被認定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某壹違法行為的處罰,肯定會留下犯罪記錄,記入檔案。經過三天的刑事拘留,警方可能已經查清了案件事實。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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