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令第97號)第97條。公安部127)被取保候審人員未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或者再次故意犯罪,或者有本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應當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