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 在變更、取消強制措施時,保證金都會如數退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九十七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