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下:
(1)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對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2)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三)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二、被刑事立案後不被拘留的原因是什麽?
不拘留妳的原因是沒有足夠的證據不會拘留妳。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