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以前是平谷區壹家機械廠的工人,現在退休在家。2006年,我因交通事故被李告上法庭,李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30多萬元。我對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不服,但壹、二審法院均支持了李的請求。判決生效後,法院對我采取了強制措施,查封了我的養老金賬戶。我對此很有怨言,因為我對判決不滿意,正在申請再審。法院要等到再審程序結束後再決定是否執行。我現在年老多病,國家發放的撫恤金受法律保護,是我唯壹的經濟來源,法院無法強制執行。法院在案件再審期間采取強制措施查封我的養老金賬戶是否違法?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認為第壹審判決有錯誤的,可以就判決結果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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