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不滿14周歲,或者雖已滿14周歲,但男方以暴力、脅迫的手段違背女方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男方構成強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