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律師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第十五條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且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其發起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創辦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章程;
(三)律師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
(4)住所證明;
(5)資產證明。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