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父母偶爾也會背叛自己的孩子。這是犯罪嗎?廣州的刑事律師鄧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不能壹概而論。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直接出賣親生子女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但是,如何區分以收養為名出賣親生子女和民間收養?這是壹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給本人的背景及原因、是否收取及收取多少款項、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是否有撫養能力等,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1)以生育後出賣子女為非法獲利手段的;(2)為了金錢將子女“送給”他人,明知對方沒有撫養目的,或者不管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三)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款項,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能夠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收養”行為。
不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而是由於生活困難或者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私自將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交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的“營養費”、“感謝費”,屬於民間收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因擅自收養造成兒童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或者有其他符合遺棄罪特征的惡劣情節的,可以遺棄罪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