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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防衛權的具體案例

在昆山事件中,於屬於無限防衛權。

2065 438+0 9月18日,昆山公安機關以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死者劉海龍是持刀行兇的。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余海明采取行動制止對劉海龍的暴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此案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擴展數據: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正當防衛制度是壹種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是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超出必要,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無限防衛權又稱防衛過當、預防性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權、特殊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采取防衛行動不受強度限制的權利。

參考資料:

人民網-當事人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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