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傑出的外交家和法學家。吳出生於廣東新會。3歲隨父親回到廣州芳村定居。早年入讀香港聖保羅書院。1874年自費留學英國,進入倫敦學院學習法律,獲得博士學位並取得大律師資格,成為中國近代第壹位法學博士。後來他以律師身份回到香港,成為香港立法會第壹位華人議員。
洋務運動開始後,於1882年進入李鴻章幕府,擔任法律顧問,參與中法談判、馬關談判等。1896年被清政府任命為駐美國、西班牙、秘魯大使,簽訂了近代中國第壹個平等條約《中墨貿易條約》。他主持修改法律,提出了壹系列先進思想,包括廢除酷刑、實行陪審團和律師制度等。
辛亥革命爆發後,任中華民國軍政府外交部長,主持南北和談,迫使清朝退位。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他出任大法官。1917赴廣州參加護國運動,歷任護國軍政府外交總長、財政總長、廣東巡撫。1922年,陳炯明叛逃時,因驚嚇和憤怒而病倒,死於廣州。越秀山有吳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