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案機關同意,可以在看守所寫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罪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必須經辦案機關批準,要求會見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
看守所是關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