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規劃、設計、施工、監督管理。
2.建設用地管理部門:負責舊城改造用地的供應、分配和管理。
3.建築安全監管部:負責監督管理舊城改造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建築安全問題。
4.城市基礎設施管理部門:負責舊城改造中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
5.環保部門:負責舊城改造項目的環境保護和噪聲控制管理。
6.城管部門:負責舊城改造項目中的城市管理、市容環境整治等管理工作。
對於未完工程,主管部門要負責督促工程完工,確保後續建設順利進行。具體管理內容包括項目管理、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合同管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此外,應及時發布相關政策和信息,加強社會宣傳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