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物業費,原告需要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會先查封被執行人的賬戶。賬戶裏有錢就扣。如果沒有錢,就查封其名下的其他資產,再進行處理。
不繳納物業費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關於不繳納物業費,法院強制執行壹般在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要扣除中止執行的期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法院將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存款等多種方式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