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不到壹年),每月可以會見直系親屬壹次,每次不超過三名親屬。
2.在押人員的親屬持有效證件和刑事判決書,可以向看守所接待室提出申請,但申訴期間和上訴期間除外;(包括同案上訴)
3、看守所在10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會見的決定,並電話回復。
4.接到準予會見的通知後,親屬持身份證到看守所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