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通過互聯網,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
(1)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
(2)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裁決;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辭退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處罰執行和變更決定;
(八)對妨害訴訟和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拘留、罰款等處分不服作出的復議決定;
(九)行政調解、民事公益訴訟調解;
(十)其他具有中止或者終結訴訟效力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產生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二是可以從當事人家屬處了解到,根據《監獄法》第二十條規定,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