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九條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物罪的認定與量刑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犯罪分子隱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藏匿、轉移、隱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犯罪及其刑罰的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通過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制作虛假證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為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是指將毒品犯罪所得的毒品或者財物隱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隱蔽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追查的行為。為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毒品或者財物,是指為抗拒司法機關追繳毒品犯罪所得毒品或者財物,將毒品犯罪所得毒品或者財物從壹地轉移到另壹地的行為。“藏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是指司法機關追查毒品、贓物並進行詢問時,故意不說出藏匿毒品、犯罪所得財物的地點的行為。該款對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規定了兩個級別的處罰。只要實施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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