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許可證的,或者使用他人或者偽造、變造、無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 用於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和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的設備、工具,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金額10元以上20倍以下罰款,20倍以下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10元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停止受理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出口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