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決定逮捕的人應當立即釋放,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在依法訊問中發現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三)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四)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判後立即釋放被告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證明有無犯罪記錄工作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1。治安調解協議書,無處罰決定書;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牌照、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措施;4 .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