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所以根據妳的描述,很難判斷會不會構成尋釁滋事,要結合具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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