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壹般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如下:
1,有權聘請律師;
2.有權申請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對鑒定結論的知情權,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
4.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5.申請回避的權利;
6.享有控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