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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會議的法定情況

法律解析:限制采訪的三種情形主要包括:(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3)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不予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妨礙調查”:(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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