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解除公安刑事強制措施。
不起訴可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
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種情形是: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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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
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