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是訴訟律師和審判律師,專門從事訴訟業務。他的出庭權是不受限制的,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的大律師都享有出庭權。
律師辦理各種法律業務,職責範圍廣,但出庭權受到很大限制。律師只能在治安法院、地方法院和原訟法庭內庭出庭(即閉門法庭)。大律師無法出庭時,需要委托大律師出庭,香港大律師必須通過大律師接受委托。
律師主要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如財產轉移、遺囑認證、婚姻糾紛、法律訴訟、擔任法律顧問等。律師也可以在法庭上為委托人辯護,但不能在最高法院發言。
擴展數據:
香港律師分工明確,有利於更好地服務香港各行各業,人們的日常生活和行業運作都離不開兩類律師的幫助。同時,香港法官來自律師的傳統保證了各級法官的素質,使法官更容易了解律師的思想和理念,也有利於法律界的建立。
初級律師是委托人和出庭律師之間的中間人。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需要辦理訴訟,都不能直接去律所找大律師,也不能直接和大律師打電話、見面、談話。當委托人與高級律師交談時,他們必須由初級律師陪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香港律師制度
北京法院網-香港法院和律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