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刑事案件的原則是: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3.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4、人民檢察院應當貫徹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原則;5、公開審判原則等。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