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香港曾是英國的殖民地,司法制度沿襲英國的傳統與特色。
2008年10月2日起,英國規定除了審理刑事訴訟案件的法官之外,全國大多數法官和律師在法庭上可以不再佩戴假發,不過大多數情況下假發在英國、中國香港還是保留這壹習慣。因為假發象征著權威。
英國及部分前英殖民地壹樣,香港的律師分為直接為當事人服務的事務律師(solicitor)和代表當事人出庭的大律師(barrister)大律師和法官壹樣,都身穿制作精良的法袍,頭戴手工編織的假發。
擴展資料查理二世(1630年-1685年)統治時期,社會上流行戴假發,法官在法庭上戴著假發套也成了潮流,英國喬治三世時期(1760年-1820年在位),民眾戴發套的熱情消失,發套不再流行,法官和大律師在審判時是戴著的。
到了1780年以後,法官發套出現了“分工”:兩面是發卷,後面帶個小小的“馬尾”的小型發套,壹般是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佩戴;而那種長及肩膀的傳統發套,只出現在刑事審判中。
1840年以後,長發套也成了禮儀裝束的壹部分,只在各種儀式活動中佩戴。澳大利亞在70年代為了順應家事法庭(Family Court)減少形式,增進和諧的潮流,取消了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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