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律師累積十年經驗後有機會被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成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 S.C.),在香港的地位等同主權移交前的禦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所有在主權移交前已獲認許為禦用大律師的香港大律師,在香港主權移交後全部自動獲得香港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過去英國的禦用大律師資格授予制度曾為不少法律界人士詬病,包括香港法律界泰鬥大律師胡鴻烈及余叔韶等,因此在設立資深大律師制度時,其資格的認定曾掀起壹陣討論。然此項委任絕非理所當然,首席法官會考慮其行內成就、貢獻、經驗等,絕非擁有年資便能順理成章獲得委任,而大多數資深大律師被委任時年資已超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