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壹、申請律師調查令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調查令的材料有調查令申請書,以下是申請律師調查令的相關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或經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述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3、持令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僅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二、被告人的相關權利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壹項基本權利作為壹項權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範圍的擴大而日漸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於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修改取得“裏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對於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律師覺得確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然而,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並不能完整地說明刑事辯護制度在近現代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範圍的擴大,刑事辯護人的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的壹種不應忽視的重要發展。在傳統的辯護理論和辯護實踐中,辯護人的責任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種解釋,刑事辯護只是實體性質的,即僅僅是指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所進行的辯駁、辯解性的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問題進行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