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法官回避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官與本案有重大關系,影響案件公證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官回避。
法官回避制度的法律規定
為保證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實行法官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對法官回避制度有如下規定:
法官回避的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三代以內姻親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的條件: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壹)未經批準,私自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二)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介紹律師或者其他人員辦理案件;
(三)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各種活動,費用自理;
(五)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車輛、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利益。
三。決定法官回避的權力
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作出撤訴決定和復議決定的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撤訴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我國三大訴訟法中都提到了法官回避制度。決定法官回避和庭長回避的人員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因此,法官符合回避條件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所以如果需要回避,法律規定,如果院長是審判長,那麽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回避,院長決定是否回避法官,審判長決定是否回避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