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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供財產線索嗎?

不需要申請強制執行,也不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申請人主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以更好地執行,更快地實現申請人的執行目的。因為法院可以查到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進行執行,但是壹般需要執行的案件,法院能查到的可能執行不了或者不夠(對方轉移財產或者賬戶沒錢),這就需要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供法院執行。

申請人沒有財產線索並不影響法院的執行程序,但是因為法院調查需要的時間比較長,所以履行的時間比較長。另外,如果法院查詢到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會終止這個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繼續執行。人民法院終結本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已經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已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案件執行至今已超過三個月;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如果當事人起訴前不做保全,只是拿著判決書去執行局立案,法院可能會告訴妳,妳必須找人。大概有四種方式:

1.通過親屬、家屬居住地了解情況,見到被執行人時通知執行局。在這裏,生活在農村,可以考慮做鄰居或者熟人,看個人能力。說白了就是盯梢,發泄。

2.聯防聯查。壹些法院和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了聯防尋人機制,可以解決壹些問題。

3、實行獎勵機制,這是撒網捕魚,當事人要承擔壹定的成本。

4.很多律所在執行階段都有律師業務,可以委托律師來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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