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勘驗;檢察人員發現被追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因申請回避而無法進行審判的。其他延期:辯護人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被告人拒絕為其當庭辯護,被告人要求另行擔任辯護人/請求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延期審理。需要檢察院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準備辯護時間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在法庭宣布判決前,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述身份/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被告人變更起訴;檢察機關發現漏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可以壹並起訴、審判的,可以請求追加起訴。對於公訴人杜等被告人所作供述的合法性不能當庭證明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
推遲審理的法律理由如下: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進行勘驗的;
2、檢察機關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應當在+0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
3、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受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